东莞市建设工程优质奖评选办法
发表日期:2016-01-08 文章编辑: 浏览次数:5392
东莞市建设工程优质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落实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立建设工程质量创优激励机制,鼓励建筑施工企业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加强项目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莞市建设工程优质奖(以下简称市建设工程优质奖)称号,是我市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每年评选一次。市建设工程优质奖的评选工作由东莞市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评选活动接受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业务指导,由东莞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建协)负责组织实施,评选结果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三条 市建设工程优质奖的评选对象为建筑施工企业在东莞市境内承包施工的,并已经建成投入使用三年内的,其质量达到本市较好水平的各类工程,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等专业工程。
第四条 市建设工程优质奖评选由建筑施工企业自愿申报,由市建筑业协会组成专家评委会进行评审,择优审定。评审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行业技术标准为评选依据,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以“公平、公正、客观”为原则,对工程竣工资料和实体工程质量进行综合评审。
第二章 申报评选工程规模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规定范围要求的工程,均可参与申报评选。
(一)民用建筑工程
1.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商住工程,及其它用途的民用建筑。
2. 别墅类工程,可按10栋以上(含10栋),累计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的规模组团申报。
3. 以上工程公共部分必须装修,商住工程项目初装修面积不得超过25%,初装修部分必须满足使用功能。
(二)工业建筑及设备安装工程
1. 辅助配套功能齐全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生产厂房、仓库。
2. 辅助配套功能齐全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整体工业
建筑群。
3. 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相对独立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或一条完整生产线。
(三)市政工程
市内城市规划区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铁、污水处理厂、水厂、给水系统、排水系统、 防洪、垃圾处理厂(场)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四)其他工程
1. 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对发展国民经济有重大意义的工程。
2. 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工程质量优良,具有代表性、标志性、特别纪念意义的工程。
第三章 申 报 条 件
第六条 申报市建设工程优质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节能、环境保护的规定。
(二)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合法,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并经过一个春冬的使用。
(三)工程技术资料真实完整,符合《东莞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要求,能反映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过程。
(四)每个单位工程符合国家验收标准,主体结构无裂、漏、渗等质量通病,设备体系完善,符合环保和建筑节能要求。
(五)工程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并有设计、监理、建设、使用单位对该工程的质量鉴定意见。
(六)工程在施工技术上应用了建设部推广的建筑业十项新技术(2010)五项以上。
对已通过综合验收,监督部门已出具监督文件的重点工程皆属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列。
第七条 申报市建设工程优质奖的承建、参建、监理单位及项目经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建、参建、监理单位分别为独立法人,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分别为相应单位的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
(二)承建单位是申报工程的总承包施工单位,或工程中标通知书列明的施工单位联合体;对于大型建设项目,两家以上(含两家)企业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并分别完成了20%以上的建筑安装工作量的,可由相关企业共同申报。
(三)参建单位是工程合法分包的单位,每个参建单位所完成施工部分的工作量必须达到申报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量10%以上。
第八条 群体工程申报市建设工程优质奖的,由完成工程量最多的施工企业作为承建单位进行申报;若群体工程由多家施工企业分别承建工程量相同,则由建设单位进行申报,并可由建设单位从承建单位中选定不超过3家施工企业作为参建单位进行申报。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工程。工程开工至完工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获得政府相关部门允许开工批文的项目。
(二)将工程整体违法转包、分包,或将主体工程转包的。
(三)违反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工程。
(四)建筑节能验收不达标及不符合国家验收标准的工程。
(五)施工期间发生过较大质量责任事故,或主体结构有质量隐患,或质量事故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的工程。
(六)未按设计要求及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
(七)未按我国技术标准在东莞市境内承建的工程。
(八)竣工后被隐蔽难以检查的工程。
(九)保密工程。
(十)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
(十一)未执行《广东省建筑工程质量通病治理措施二十条》,质量通病投诉多的工程。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市建设工程优质奖的申报程序:
(一)申报的工程已完成备案,市政项目监督部门已出具验收后的监督文件。
(二)申报时同时递交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资料初审完成后,工程实体的现场检查集中在每年的三月中旬,每年一次。
(三)在市建设工程优质奖里,优中选优推荐申报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的评选,申报时间为每年的四月中旬。
第十一条 市建设工程优质奖申报资料的要求(各一份):
(一)《东莞市建设工程优质奖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复印件。
(三)《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复印件。
(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复印件。
(五)工程总结一份(含建设部推广的新技术五项以上)。
(六)参建单位专业分包合同复印件。
(七)反映工程质量状况的照片八张。
(八)反映工程质量施工过程质量情况的5分钟影像文件或PPT电子文档一份。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二条 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专家组由四人组成,分土建和安装两个专业。专家由企业专家(从协会专家库里抽取)及符合专家条件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监督人员(以专家身份参与评审)组成。
第十三条 工程经资料初审合格后进行现场实体质量检查,提出评审意见。评审专家对评审结果当场打分签名,但不公布分数。
第十四条 实体工程检查方式和内容:
(一) 听取承建单位工程施工和质量情况介绍。
(二) 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三) 实地查验质量水平。
第十五条 专家组根据检查的情况提交书面评审结果,市建筑业协会对申报工程进行综合评议择优确定获奖工程,评审结果在市建协网站公示公布。
第六章 表 彰
第十六条 由市建筑业协会向获得市建设工程优质奖的承建、参建、监理等单位及承建单位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授予获奖证书和个人荣誉证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良好行为记分的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加分奖励。
第七章 评 审 纪 律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申报、取消获奖资格的处罚。
第十八条 参与市建设工程优质奖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行为规范、廉洁自律。违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参与评审的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东莞市建筑业协会
2015.12.15